出境財物物品限制

◎出境每人攜帶之外幣、金銀幣及金銀飾之限額外幣:
總值美金 5,000元。 Ї金飾、金幣:各 62.5公克。 Ї銀飾、銀幣:各 625公克。 Ї新台幣:40,000元及各種硬幣20枚為限。 如所帶之新台幣超過上述限額時,應在出境前事先向財政部申請核准,持憑查驗放行,否則超過限額部份予以沒收。
◎禁止攜帶出境之物品
1.未經合法授權之翻印書籍(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)、翻印書籍之底版。
2.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唱片(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)、 翻製唱片之母模及裝用翻製唱片之圓標及封套。
3.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錄音帶及錄影帶(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)。
4.古董、古幣、古畫等。
5.偽造或變造之各種幣券、有價證券、郵票、印花稅票及其他稅務單照憑證。
6.槍械(包括獵槍、空氣槍、魚槍)、子彈、炸藥、毒氣及其他兵器。
7.宣傳共產主義或其他違反國策之書籍、圖片、文件及其他物品。
8.鴉片類(包括罍粟種子)、大麻類、高根類、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類及以上各類物品之各種製劑。
9.依其他法律禁止出口之物品(如:偽禁藥、黃金、動物標、果樹苗等)。